行业动态
市场销售货品或应税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决策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另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以下改动:
一、将第一条改动为:“在中华共和国地区市场销售货品或是生产加工、维修机电维修劳务公司(下称劳务公司),销售、无形资产摊销、房产及其進口货品的企业和本人,为所得税的经营者,理应按照本规章交纳所得税。”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改动为:“增值税率:
“(一)经营者市场销售货品、劳务公司、有形动产租用或是進口货品,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要求外,征收率为17%。
“(二)经营者市场销售道路运输、邮政快递、基本电信网、工程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项目,销售不动产,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市场销售或是進口以下货品,征收率为11%:
“1.谷物等农业产品、食品油、食盐;
“2.饮用水、暖气片、冷气机、开水、液化气、石油液化气、燃气、二甲醚、沼液、住户用煤碳工艺品;
“3.书籍、报刊、杂志期刊、音像资料、电子器件出版发行;
“4.精饲料、有机肥、化肥、农机车、农用地膜;
“5.国务院规定的别的货品。
“(三)经营者销售、无形资产摊销,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要求外,征收率为6%。
“(四)经营者出入口货品,征收率为零;可是,国务院办公厅另有要求的以外。
“(五)地区企业和本人跨境电商市场销售国务院规定范畴内的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征收率为零。”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场销售货品或是出示应税服务(下称市场销售货品或是应税服务)”改动为“市场销售货品、劳务公司、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房产(下列通称应纳税额市场销售个人行为)”;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市场销售货品或是应税服务”改动为“产生应纳税额市场销售个人行为”。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购入货品或是接纳应税服务(下称购入货品或是应税服务)”、第九条中的“购入货品或是应税服务”改动为“购入货品、劳务公司、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房产”。
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依照农业产品回收税票或是销售发票上标明的农业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测算的进项税”改动为“依照农业产品回收税票或是销售发票上标明的农业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测算的进项税,国务院办公厅另有要求的以外”。
删除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提升一项,做为第四项:“(四)自海外企业或是本人购入劳务公司、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或是地区的房产,从税务局或是纳税人获得的代收代缴税金的完税凭证上标明的所得税额”。
五、将第十条改动为:“以下新项目的进项税不可从销项税中抵税:
“(一)用以简易计税方式记税新项目、增值税免税新项目、集体福利或是消费的购入货品、劳务公司、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和房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入货品,及其有关的劳务公司和道路运输服务项目;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商品、库存商品所损耗的购入货品(不包括固资)、劳务公司和道路运输服务项目;
“(四)国务院规定的别的新项目。”
六、将第十二条改动为:“小规模纳税人所得税增值税率为3%,国务院办公厅另有要求的以外。”
七、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市场销售货品或是应税服务”改动为“产生应纳税额市场销售个人行为”;将第二款第一项改动为:“(一)应纳税额市场销售个人行为的购方为顾客本人的”;删除第二款第三项。
八、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改动为:“(二)固定不动经营户到外县(市)市场销售货品或是劳务公司,理应向其组织所在城市的负责人税务局汇报出门运营事宜,并向其组织所在城市的负责人税务局纳税申报;未汇报的,理应向市场销售地或是劳务公司发生地的负责人税务局纳税申报;未向市场销售地或是劳务公司发生地的负责人税务局纳税申报的,由其组织所在城市的负责人税务局补征税金”;将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市场销售货品或是应税服务”改动为“市场销售货品或是劳务公司”。
九、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办公厅财政局、税收主管机构制订”以前提升“地区企业和本人跨境电商销售和无形资产摊销可用退(免)税要求的,理应按时向负责人税务局申请申请办理退(免)税”。
十、提升一条,做为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交纳所得税的相关事宜,国务院办公厅或是国务院办公厅财政局、税收主管机构经国务院办公厅愿意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
除此之外,还对某些条款作了文本改动。
本决策自发布生效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依据本决策作相对改动并对条款编号作相对调节,再次发布。
中华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第34次常务会修定根据 依据2017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定 依据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定)
第一条 在中华共和国地区市场销售货品或是生产加工、维修机电维修劳务公司(下称劳务公司),销售、无形资产摊销、房产及其進口货品的企业和本人,为所得税的经营者,理应按照本规章交纳所得税。
第二条 增值税率:
(一)经营者市场销售货品、劳务公司、有形动产租用或是進口货品,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要求外,征收率为17%。
(二)经营者市场销售道路运输、邮政快递、基本电信网、工程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项目,销售不动产,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市场销售或是進口以下货品,征收率为11%:
1.谷物等农业产品、食品油、食盐;
2.饮用水、暖气片、冷气机、开水、液化气、石油液化气、燃气、二甲醚、沼液、住户用煤碳工艺品;
3.书籍、报刊、杂志期刊、音像资料、电子器件出版发行;
4.精饲料、有机肥、化肥、农机车、农用地膜;
5.国务院规定的别的货品。
(三)经营者销售、无形资产摊销,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要求外,征收率为6%。
(四)经营者出入口货品,征收率为零;可是,国务院办公厅另有要求的以外。
(五)地区企业和本人跨境电商市场销售国务院规定范畴内的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征收率为零。
征收率的调节,由国务院办公厅决策。
第三条 经营者混合销售不一样征收率的新项目,理应各自结转不一样征收率新项目的销售总额;未各自结转销售总额的,从高税率。
第四条 除本规章第十一条要求外,经营者市场销售货品、劳务公司、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房产(下列通称应纳税额市场销售个人行为),应纳税所得额为本期销项税抵税本期进项税后的账户余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销项税-本期进项税
本期销项税低于本期进项税不够抵税时,其不够一部分能够结转成本下一期再次抵税。
第五条 经营者产生应纳税额市场销售个人行为,依照销售总额和本规章第二条要求的税额计算公式扣除的所得税额,为销项税。销项税计算方法:
销项税=销售总额×征收率
第六条 销售总额为经营者产生应纳税额市场销售个人行为扣除的所有合同款和价外费用,可是不包括扣除的销项税。
销售总额以RMB测算。经营者以RMB之外的贷币清算销售总额的,理应折算成RMB测算。
第七条 经营者产生应纳税额市场销售个人行为的价钱显著稍低并无书面通知的,由负责人税务局核准其销售总额。
第八条 经营者购入货品、劳务公司、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房产付款或是承担的所得税额,为进项税。